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网络游戏账号继承纠纷。一位失去独子的母亲陈某,为了补贴生活,起诉要求继承儿子古某生前注册的87个游戏账号。这些账号因投入大量时间与金钱而颇具价值,但游戏公司拒绝配合,理由是用户协议规定账号所有权归公司,用户仅有使用权,且账号具有人身属性,不属于可继承遗产。

法院审理认为,网络游戏账号及其虚拟物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。虽然账号所有权归运营商,但用户享有的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,具有可继承性。法院指出,实名认证带来的人身属性仅为身份规制要件,并非专属于个人、不可转移的权利,因此不构成“依性质不得继承”的情形。

最终,法院确认这87个账号的使用权由陈某继承,并判令游戏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办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。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此案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27条和第1122条,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游戏账号使用权作为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,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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